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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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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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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丽华 | 字数:3294 | 阅读:

摘 要:碑刻的史料价值之高历来是史学界的共识。本文即是拟通过对苏州明清时期碑刻中的“禁碑”的解读,对当时苏州社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政府对此所进行的管理等进行一个大致的了解。

关键词:明清;苏州;碑刻;社会

21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史研究在中国的兴起并逐渐成为史学研究的主流趋势,越来越多的相关资料也进入了史学家的视野和研究领域。碑刻以其独特的文化载体的形式和其所蕴含的丰富的社会内容而成为了各路史家所关注的资料。

明清时期的苏州,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兴起,城市规模日益扩大,人口愈来愈多,社会生活也日渐多样化和复杂化起来,该时期的苏州成为无业游民的重要滋生地。明清时期的苏州嫖赌、诓骗、斗殴之类的社会陋习污浊泛滥,抢劫、盗窃、谋财害命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往往与这些不务正业的流氓无赖有着密切的关系。

1 赌风盛行

明清时期,特别是明末清初时期,吴地的赌博之风大肆盛行。“从康熙以后,无论在地方志还是在私人笔记中,赌博都被当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提出、而谴责,并屡屡被地方官府严令禁止。然而赌博现象非但未曾断绝,反而形成风气,越来越盛,几乎达到无处不赌的程度。”

道光三十年的《吴县禁止沿庙聚赌滋扰碑》,碑文为:“天库前地方,向奉周宣灵王,神佑一方,素著灵应,奉旨给予祀典。前因庙基湫隘,屋宇坍塌,生等捐募建修殿宇房廊。工程敷竣,竟有闲人沿庙聚赌,以及逞酒滋事。虽经生等驱逐,得以安靖,诚恐日久复扰,禀请示禁。”宣统二年的《某圩奉宪议定禁约碑》,此碑文和上一篇不同的是,上件碑刻的重点即是禁赌,而此件禁止的内容涉及各个方面,其中和禁赌有关的内容为:“抵制茶馆抽头聚赌,私卖洋烟。”

从这两件碑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吴地的赌风之烈、流行之广。首先从赌博的场所来看,从日常民众的聚居、生活之地——茶馆,到本该保持一方净土的宗教圣地——庙宇,都有聚众赌博的行为发生。其次,再从赌博的参与人员来看,虽然这两件碑文并未直接涉及到聚赌人员的身份、地位、职业等信息,但从碑文隐含的信息中我们也可以大致界定出来,如碑文中有“闲人”二字,再加之此类人等竟敢于沿庙聚赌,可见心中并无什么忌惮之处,必是游手无赖之徒。茶馆成为赌博的重要场所,而一般去茶馆的人除了平民百姓外,还包括以下人员:上至官绅士大夫,下至从事各类贱业的人员,甚至无赖之徒。可见整个社会,不分贵贱、不分男女、不分长幼全都卷入了赌博的漩涡。

2 地痞恶棍众多、偷盗行为频频

明清时期的苏州,无业游民众多可谓一大特色。当时,对这些不务正业、滋事生非的人员的叫法也是五花八门,“地痞”、“恶棍”、“棍徒”、“地棍”、“痞棍”、“豪棍”等应有尽有,他们由于没有正式的工作,不得不干一些偷盗、行骗、豪取等事,给当时的苏州社会和苏州百姓造成了不少的困扰和负担。

《江苏按察司永禁苏州私宰耕牛》碑,此碑文论及了耕牛的重要作用以及农民对它的依赖,“牛只虽同列于六畜,而裨益农民,其功甚大,驾车则多资负载,力田则全代耕耘。小民终岁勤劬,动需倚赖”,可见,耕牛是农民的家业之一,绝不会轻易出卖,但此时的苏州城内出现了大量被宰剥的牛只,考虑到苏州并无牛贩往来,且菜牛也是绝少的,故绝大部分牛只是实际是农民所畜。地痞恶棍“苟非窝伙偷窃,则市肆屠戮”,“明系棍徒开局私宰,包贼消赃,以致下乡肆窃,民不聊生”。从这件碑文中,我们看出, “棍徒”不但直接参与到偷盗耕牛的违法行动中,而且帮助盗匪销赃,“棍徒”的这一行径无疑让盗贼无后顾之忧,助长了这一不法行为。

地痞恶棍的恶行虽多种多样,但最常见于碑刻的还属偷盗一行。陈江在《明代中后期的江南社会与社会生活》一书中提及到:“其盗窃名目众多,小至偷鸡摸狗,大至结伙哄抢,无所不为。”偷盗行为如此猖狂,以致于苏州政府不得不制定相关的政令,来对赃物的收缴作出规定, “仰典商知悉:嗣后,凡获贼供出当赃,遵照宪饬事理,赴典认明,定案详结。如果事关题请内结重案,吊起给主。倘一切外结窃案,追本免利取赎。”如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盗贼当赃,分别起取之法,不致亏商累民”。

明清时期的苏州“盗风日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游手无赖之徒剧增;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很多人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不惜抱着投机取巧的心理而铤而走险;三、《长洲县谕禁捕盗诈民大害碑》则提供了另一个原因,即当时政府的腐败无能,甚至“捕盗交通”、“官盗一家”,为了获取额外的利益,捕盗之人竟然和盗贼相沟通,污蔑陷害良善之人,极尽勒索之能事,普通家庭不得不采取一切办法来应付这样的祸害,这让当地居民大受其害。即使后来事情真相大白,但已家不成家了。

3 “民风诈伪,讼狱繁滋”

明清时期苏州的“健讼”也是出了名的。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主张德行并重、恩威并施,是以孔子的“无讼”为理想蓝图的。但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民间社会从最初的厌讼、耻讼过渡到了健讼、嚣讼,甚至出现了“无慌不成状”、“无赖不成词”的说法。

《长吴二县饬禁着犯之弊碑》,“犯罪应纠本人,难容株□。江左地方,民风诈伪,讼狱繁滋,海市蜃楼,不可枚举。”此外,此碑文的内容还透露了为什么该地区会出现健讼之风。以着犯事为例,,捕役的指鹿为马、随意添加着犯人员;恶棍的不法贪婪之心;捕役和地棍的窜通等等,这些都使越来越多的人牵涉到案件中,使当地出现了“狱讼繁滋”的现象,“及至被着之人,家破人亡,而所着之犯,仍无影响。有司习而不察,以致无罪良民阴受其祸者,不知凡几也”。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发令:“其余一切词讼及各项案犯,只开本犯真实姓名、住址,按照缉拿,不许着于他人名下追要。如违,原告治以无线之罪,捕快差役照诬拿例重处,该官管以失察查参,庶积弊顿除□焉。”

有关人员的故意挑唆也是苏州地区“健讼”的重要原因之一。《吴县抄示严禁自尽图赖以重民命碑》,“而小民愚憨,每因细故,动辄轻生,其亲属听人主唆,无不砌词混控,牵涉多人,意在图财,兼图泄忿。经年累月,蔓引株连,被告深受其害”。亲人自尽,而亲属在一些人的唆使下,诬告诈赖,贻害别人。这其中,讼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波助澜的作用,此类诉讼颇多就是由讼师挑唆引起的。讼师凭藉为人打官司而获得生活的来源,其目的是不言而喻的。

注释

[1]陈江:《明代中后期的江南社会与社会生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20页。

[2]王卫平:《清代吴地赌风述论》,《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3)。

[3]唐力行、王国平:《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5页。

[4]唐力行、王国平:《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0页。

[5]唐力行、王国平:《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4页。

[6]陈江:《明代中后期的江南社会与社会生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24页。

[7]唐力行、王国平:《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2页。

[8]靳欣:《论明清时期“无慌不成状”之成因》,《陕西教育·高教》,2012(10)。

[9]唐力行、王国平:《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8页。

[10]唐力行、王国平:《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7页。

[11]唐力行、王国平:《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页。

参考文献

[1]唐力行、王卫平:《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

[2]陈江:《明代中后期的江南社会与社会生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

[3]王卫平:“清代吴地赌风述论”,《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3)。

[4] 靳欣:“论明清时期‘无慌不成状’之成因”,《陕西教育·高教》,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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