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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入选第二批学术期刊名单
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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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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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子畅 胡玉 | 字数:5737 | 阅读:

摘 要:宋代牢城制度与宋代独有的配隶法、折杖法相辅相成、紧密配合,形成了一个王朝狱政制度的特色。本文细致探究了宋代牢城制度的等级划分、牢城军的编制和牢城的功能,并对宋牢城制度对于中国现今监狱制度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宋牢城;刺配;配隶法;折杖法;拣选之法;厢军

此项目为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项目指导老师吕志兴教授,作者排名不分先后,为两位作者共同创作完成。

宋朝牢城制度横贯中华,上承唐、五代,下启元、明,影响中国历史近千年。其制度之完善、体制之规整、建制之健全实为历代之罕见,甚至其中玄妙之处相比于现今监狱制度,不可不谓尚有借鉴之处。

1 牢城名讳的探究

牢城之讳,古已有之,非宋所作。《魏书·皮豹子传》中有载:“今外寇兵强,臣力寡弱,拒贼备敌,非兵不拟。乞选壮兵,增戍武都,牢城自守,可以无患。”[1]同书又于《邢峦传》中载:“今若往也,彼牢城自守,不与人战,城塹水深,非可填塞,空座至春,则士自敝苦。”[2]此二处是牢城之词最早的史书出处,不过此处“牢城”实为两词,非为一词,牢者固守也,城者城垣也,旨在固守城池之意。由于两宋牢城其实质上属于一种军事编制,故魏书之意与宋牢城貌似而神离。

“牢城”作为一个整体的建制名词应当最早出于唐末。《资治通鉴.唐纪》中有“署杰都牢城使,泣而勉之,以亲信五百人给之。”[3]之句,此文中牢城使作为一个官职出现,即为掌管牢城或者指挥牢城军的军事长官。笔者认为此处牢城可以解释为牢城军之意,牢城作为一个军队的编制番号出现,归属牢城使节度。

及至五代,牢城作为藩镇军队的编制番号已然成为定制,五代诸方州藩镇多有牢城军编制,其军事长官为牢城使或者牢城指挥使或者牢城都指挥使。此时牢城虽然与宋朝羁押罪犯的牢城制度并无太大关联,但已经作为一种军队编制长期存在于五代历史当中。例如在《旧五代史·牛存节传》中有:“大顺元年,改滑州左右厢牢城使,与诸将讨时溥,累破贼军”[4]的记载,同时在后梁还存在牢城军使因避讳而改称牢墙军使的情况出现。所以笔者认为至少最晚在后梁牢城军就已经作为一种常设兵制,普遍存在于各个藩镇军阀的常备军中,以至于出现了改名避讳的需要。

2 宋牢城的等级

目前国内对于宋代牢城等级划分学界有不同见解,按照上海社科院在《宋史刑法志注释》所提出的理论,牢城体系最终发展为14等:即:一,永不放还;二、海岛;三、远恶州军;四、广南;五、三千里外;六、二千五百里外;七、二千里外;八、一千五百里外;九、一千里外;十、五百里外;十一、邻州;十二、本州牢城;十三、本州州城;十四、不剌面。此等级划分是按照轻重程度来进行的,由重及轻,但是笔者认为此划分过于细致,有吹毛求疵之嫌,不敢苟同。以对本州牢城与本州州城牢城划分不合理为例,本州牢城与本州州城牢城的牢城位置可能有所不同,但其牢城管辖都归于一州。宋代刺配牢城者多为充军,且牢城收容罪犯由牢城军编制为厢军者不为少数,例如:哲宗元符元年诏:“罪人应配五百里以上,皆配陕西、河东充厢军,诸路经略司各两千人止。”[5]一旦本州州城牢城军选编为地方厢军巡回驻扎至本州其他地区实为常见之事,如果按照上海社科院的划分则会导致等级划分混乱、庞杂,有画蛇添足之感。

宋朝牢城营大体可以分为五等:配本州牢城、配邻州牢城、配五百里牢城、配千里外牢城、配边远险恶地牢城(包括广南牢城、登州沙门岛、远恶州军牢城)。

本州牢城:本州牢城是宋朝牢城营体系中的最低等级,也是刺配牢城中的最低惩罚,一般是在罪犯家乡地区的牢城执行。据宋神宗在熙宁三年的诏书所言:“今后应诸色公人,因给纳常平仓等钱斛取受杖罪送邻州编管,徒罪以上刺配本州牢城。”[6]我们可以看出宋朝徒刑是刺配牢城营的最低限度,徒刑以下不受牢城营配隶之苦,也就是说只有判刑在徒刑以上的罪犯才会被刺配牢城营。至于本州牢城处于宋牢城体系最低级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与中国古代的安土重迁的农本思想有关。

邻州牢城:邻州牢城刑罚重于本州牢城轻于五百里外牢城。邻州牢城主要用于收押罪行较轻的犯人,大体多为鸡鸣狗盗之徒,例如在《仁宗本纪第九》中有这样的记载:“二月,诏陕西灾伤州军,盗廪谷非伤主者,刺配邻州牢城,徒减一等。”此文大体意思是:对于陕西因灾害而受到损失的驻军军人,如果有盗窃谷仓中的粟米,但没有在盗窃的时候伤人的行为,则判处刺配邻州牢城。但据《宋纪七十三》所载:丙辰,诏:“青州民王赟贷死,刺配邻州牢城。”初,赟父九思,为杨五儿殴迫,自缢死。赟才七岁…法当斩,帝以赟杀仇祭父,又自归罪,可矜故也。通过此处可以看出在宋代有重大犯罪过错,但因犯罪动机纯良,符合中国古代儒家宣扬的道德入法政治主张的法定宽赦事由,则可由死刑大罪减等为刺配邻州牢城。可见邻州牢城并非仅仅拘押鸡鸣狗盗的轻罪之人,同样也收押因犯罪缘由符合情理的所犯罪行较大的贷死之徒。

五百里外牢城:五百里外牢城是宋代刺配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大多数除杀人、伤人、谋大逆等严重罪行以外的中等犯罪行为,都会被判处刺配五百里到三千里不等的惩罚。例如: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有载:“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由此观之在宋代,对于十岁以下的幼女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私通都构成强奸,对于既遂的强奸犯(未伤人者)判处刺配远恶州牢城营,强奸未遂则判处刺配五百里牢城,强奸伤人者判处绞刑。值得一提的是,宋代对于被判处配五百里外牢城与配千里外牢城的罪囚的刺配地,经常会根据国家不同地区徭役需要,进行刺配地肆意变化,例如在《宋会要》有载:二十五日,诏:“应诸处捉到强劫贼人,依法施行,不得解赴开封府乞降朝旨,却纳中书。其合配五百里、千里外牢城者,刺配永兴军牢城。”此处朝廷将本应依法判处刺配五百里或者千里外牢城的罪囚,改配到永兴军牢城。由此观之刺配五百里外牢城的罪囚的刺配地经常处于变换状态,具有刺配地不稳定的特点。

千里外牢城:千里外牢城本身是宋刺配牢城体系中除远恶州牢城外,最为繁复的牢城子体系等级,千里外牢城内部按照宋律大体分为五等即:配一千里外牢城、配一千五百里外牢城、配两千里外牢城、配两千五百里外牢城、配三千里外牢城。虽然千里外牢城量刑跨度本身很大,但其全部皆为对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罪犯所适用的惩罚。

千里外牢城虽内虽分五等,但不同等之间定刑界限往往不清,经常出现很笼统的刑律规定,这也是我将此五等千里外牢城划归为一个等级的根本原因。例如《续资治通鉴长编》有载:“秦凤、梓州路灾伤州军,贼盗罪至死者减死决配发募;赃及二千以上刺配广南牢城,不满二千刺配千里外牢城。”此处记载就是地方官员被授予了一个有依据的量刑尺度,即从最低惩罚是刺配一千里外牢城到最高惩罚为刺配三千里外牢城之间。而不应当狭义的理解为,犯贼盗罪赃款不满两千的罪囚一律刺配一千里外牢城营,否则会导致刺配一千里直接上升到刺配广南牢城(属于远恶边州军牢城),中间没有过度刑罚,明显不合常理。具体如何度量,理应官员根据个案中罪犯的赃款数额,以及有否合理情节来进行分情况判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刺配千里外牢城的惩罚都是笼统而界限不清的,例如高宗建炎三年诏曰:“盗罪至死依所降决讫,情理重者刺配广南远恶处,情理轻者刺配两千里外,并牢城。”此处就直接规定了适用刺配两千里的犯罪情形。因此对于刺配千里外牢城,宋朝是以作为统一笼统刑罚等级为常态,以具体细分等级作为特定罪行惩罚规定为特例。

边远险恶地牢城:此牢城为宋代牢城营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惩罚,往往是犯了不可赦之大罪或者有贷死之责的罪犯的刺配场所。这一类牢城多处于流沙海岛或者极北苦寒之地,再或者是极南瘴气淋漓之地,可谓极为不适宜宋代中原汉民生存。

如同千里外牢城一般,边远险恶牢城也是一个隶属于宋代牢城等级体系内部的一个子体系,具体而言该子体系包括(由弱等到强等):广南牢城营、远恶州军牢城以及沙门岛牢城营。刺配边远险恶地牢城,在宋初本无此定制,仅仅作为案件特例处理,但不排除成为司法惯例的可能。例如在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有诏曰:“罪人率配西北边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沿边诸郡。自江南、湖广平后,罪人皆配南方。”刺配边远险恶地牢城被作为定制出现,则是宋真宗天禧四年,在吕夷简所提出的上书中有如下记载:“…凶恶难恕者,刺配千里外远恶州军牢城。”此时刺配边远险恶地牢城是作为刺配千里外牢城的附加条件或者同等替换惩罚存在。

至于具体刺配边远险恶州军牢城的地理位置则是在神宗年间确定的,熙宁六年有枢密言:“登州沙门寨罪人,请以两百为额,额外有两百一人,…自今配沙门岛罪,并配琼、崖、詹、万州牢城。”故当时险恶地牢城使琼、崖、万以及詹四州,大体位于现在的重庆、海南之地。此时“刺配险恶州军牢城”可与“刺配登州沙门岛”惩罚相互折抵,故刺配边远险恶州军牢城体系内部处于一种笼统状态,不同惩罚等级之间划分不明显,给予司法官员极大自由裁量权。

3 配隶编制

宋代虽然大多数刺配之徒皆发往牢城,但是仍然还有部分刺配罪囚因朝廷调度而被发往个别工监,此外刺配牢城者中也并非悉数被编为厢军而是进行严格拣选,强健者为厢军,未被拣选者其依旧受制于当地牢城军或为囚隶或为牢城役军。

宋朝军队主要分为:上军、禁军、厢军、牢城军、团练、番军。其中上军、禁军、厢军从有宋之年就可遴选晋级,牢城军则是在宋代中后期以后才取得相同的遴选资格。例如宋太祖为提高军队战力所颁布的拣选之制,厢军勇者升禁军,禁军凶猛之士升上军,上军精选而进班直者。至于牢城军则是直到宋仁宗康定元年西夏战事起,为缓解兵源问题,牢城之囚才被招选入军中,才出现了后来的“宋刺配充牢城营者多配发厢军”罪犯入军的奇怪现象。

此外根据《庆元条法事类》中的记载:“诸称配者,刺面。不指定军名者,配牢城。”可以看出宋代存在直接发配罪犯进入厢军的制度,即要被发配之罪犯,都要刺面,对于发配充军而不指定军名的罪犯,则一律发配牢城营,指定军名则发配充入该厢军。

对于朝廷指定军名强制部分刺配之徒编入厢军,有宋一朝此类记载实在为数不少,例如:元丰五年,安疆寨招厢军百人,朝廷“令陕西应合刺配五百里以上,除强恶贼外,押送经略司刺充,以“保宁”为名。”此处记载是朝廷将陕西本应刺配五百里牢城的罪犯,都押送到保宁军充军,并编入厢军。总体来说朝厢军中以囚徒配军为一定比例的厢军编制主要有:忠靖、六军、武肃、武和、清边弩手、宣节、保宁等军。

至于牢城营所直接收押的未指定军名的罪犯,则应当是被统一编制为牢城军,而各路设立的牢城军也应当在编制上是相互独立的。按照宋代兵制,牢城军并无各自的军制番号,而且各牢城监押也受各路厢军都校管辖,,故牢城军名义上是受辖于诸路厢军的。

至于刺配之徒中被划拨为苦役者,大体被划归两类,一类依旧属于厢军,属于无军事职能的役兵,此类役兵主要由钱监兵、采造务、车营务、东西窑务等厢军编制组成;另一类则划归为官营工坊、矿井所用之役夫或者官奴。

4 宋牢城的功能

1、惩罚功能:谈及宋代牢城,今人首先就会想到牢城具有刺配罪犯,代天行罚,惩治不法之徒的作用。牢城在有宋一朝,惩罚功能是其主要作用,甚至在当时具有类似于今天国家监狱的暴力机关地位。具体而言,宋牢城对犯人的惩罚应当根据执行惩罚时间不同,而具体分为押送牢城前惩罚和押送牢城后惩罚。

2.徭役功能:具体而言宋代牢城内所拘押的囚犯要服的徭役名目繁多,大体为事木工、筑造、水路运输、修路、清理山险、修桥、邮递、牧马、修堤、建城等一系列劳役项目。牢城营的徭役项目除了常规的营内劳役、州内劳役和临时徭役外,宋廷还大量使用牢城罪徒在边远地区进行军事屯田。

3.补充兵源:为提高军队战斗实力,和缓解战时兵源紧张问题,宋代采取了拣选之法和编排牢城军入军两种方法,这导致最终牢城军都取得了与其他军队相同的选拔入禁军的资格。

4.教化有罪之人:宋代统治者,为了贯彻儒家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推行了一整套教化之策。其中不乏择重对于牢城拘押之徒的教化,使其认清所犯罪行,改过自新,进而希望其被赦还后能重新做人。

5 牢城制度的近代启示

宋代牢城制度是中国古代狱政学集大成之作,是一次变革性与超越性的伟大创新。它吸收儒家德主刑辅的刑法思想,紧妙的配合宋代特有的配隶法和折杖法,将原来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变为实质上的杖、徒、配、死四刑,简化刑律,刑以宽仁。同时又最大程度的集中了危害社会的闲散力量,既强化中央朝廷的王朝统治又提高了国家直接掌控的廉价徭役力量,无形中提高了国家经济实力。

此外,宋代牢城制度可谓是开近现代狱政制度之先河,我们可以在宋代牢城制度的身上看到近现代狱政制度中劳动改造的影子。同时其教化罪犯的努力尝试,也同样与近现代狱政制度的以改造罪犯使之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惩罚目标不谋而合。甚至宋代牢城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优越于当今狱政制度,例如宋代建立了完善的遴选之法,从罪犯之中挑选正规厢军甚至禁军,进而给予犯人一个真正能获得新生的机会。宋代在牢城制度上对于有罪之人的宽容,值得全世界监狱制度的学习。

参考文献

[1] (北齐)魏收:《魏书·列传第三十九韩茂、皮豹子、封敕文、吕罗汉、孔伯恭传》,卷五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31页。

[2] (北齐)魏收:《魏书》,卷六五,《邢峦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45页。

[3]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七三》,卷二五七,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8352页。

[4] (宋)薛居正:《旧五代史》,卷二二,《梁书·牛存节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 年版,第299页

[5] (清)徐 松:《宋会要辑稿》,刑法卷,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影印本,第6622页。

[6] (清)徐 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八,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版,第4864页。

作者简介

董子畅(199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行政法学院 美国凯斯西储大学在读LLM硕士生。

胡玉(199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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