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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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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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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凌 | 字数:2249 | 阅读:

摘 要: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新时期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实践,是符合社会历史潮流的。然而,试点中的知识产权法院未来仍会遇到许多挑战与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并逐步完善相关立法,使得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达到内在的统一、和谐。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必要性;完善

1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

1.1 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案件除了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外,还对法官提出了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的要求。由于新时期下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往往和高科技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法官不具备一定的科学知识,将很难判断知识产权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点、认定证据材料。

1.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统一裁判标准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由有一定科学素养的专门的法官负责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在业务培训中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辅之以科学知识的培训,也能增强案件判决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法官可以在同一类的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深入了解研究最新的科学知识,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和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2 对《决定》的简要分析与解读

2.1 知识产权法院的权属关系

根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在级别上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也是一个独立的建制,而不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法院或附属部门。知识产权法院虽然是独立的建制,但也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约束,在《决定》中,对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三个层次的监督,首先,知识产权法院需对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次,知识产权法院和其他任何法院一样需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要受到最高法院和其所在地的高级法院的监督。

2.2 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决定》并不是完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设想来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进行规范的。其一,根据《决定》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只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二审合一模式),并不承担刑事案件的审理。而在之前的《纲要》第45条中,其构想则是希望“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①(三审合一模式)因此,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仍然应由原本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受理,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其二,在《纲要》中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旨在寻求“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②而《决定》对于此类案件,并没有设立上诉法院,只是规定由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据此上诉审则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审理。至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行政案件,根据《决定》则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

概而言之,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管辖权为,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而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则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对于上述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管辖权为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这里再次体现了《决定》的二审合一模式。

3 对未来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一些想法

3.1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权纠纷,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即便是对审判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对某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专利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和辨别证据也较为困难。鉴于我国司法体制上已有科学、合理的人民陪审制度,因此,可以考虑在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也适用人民陪审制度,当案件涉及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专业领域时,由该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权,在认定案件事实和识别证据材料时提出专业性意见,辅助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这一方面既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又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科学的判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2 修改立法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根据《决定》的规定,“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③这里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与现有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与矛盾,原来由部分基层法院管辖的商标、著作权案件和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管辖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案件,现在根据《决定》,则直接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甚至还可以跨区域管辖。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法院在进行试点、不断在这三年内的实践中发现问题的同时,在《决定》施行满三年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的时候,提出逐步修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以期和实践及《决定》达成统一。

参考文献

[1]引自2008年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引自2014年《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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