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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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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祎旸 | 字数:3099 | 阅读:

摘 要:本文分析了跨过证券投资的法律冲突,并就跨过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中的适用规则、适用性质与特点以及证券跨国间持有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跨过证券投资;证券发行与投资;证券投资的法律冲突;证券关系的法律冲突

国际投资浪潮已经来临,国际并购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跨国并购的出现为跨过证券投资提供了交易平台。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有大量的国内企业在挂牌上市,跨国证券交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在不断增加,国际证券市场也在逐步开放,全球一体式的国际证券市场正在形成。跨国企业在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发行证券也就是证券融资的过程,因此,跨国证券投资与证券融资是密切相关的。

1 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

1.1 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冲突

证券发行对交易的行为有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这些:各国对于本国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会引发法律冲突,尤其是同样一家公司在不同国家上市时,发行证券的条件极为不一样很容易引发冲突;有的国家在公司上市时,甚至出现披露的信息出现纰漏引起赔偿纠纷产生法律冲突;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在法律上有失公允也会引起法律冲突;证券操纵行为的存在也影响了法律公平。

1.2 股份转让受限的法律冲突

每个国家对公司股份的条文都会因为本国的情况略有不同,但大体上都显现在下面这些方面:持有公司股东的发起人在一年内不得转让所占有的股份;公开发行股份之前,公司不能在证券交易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股份转让;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任是时间不能转让自身对应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公司上市的一年内不能转让任何股份。

1.3 跨国并购冲突

通常,信息公开是由明文规定的只能有上市目标公司发起人进行,但现在有很多的国家将信息公开的业务传达给了上市公司的投资人,也就意味着上市的股东都有信息公开的义务,这样直接会导致冲突的产生。

1.4 股东利益保护法律冲突

涉及到的股东保护的法律冲突有股票权利、股东表决权、股东大会法定人数,这都是发行与交易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对于少数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冲突,我们国家的司法对少数股东保护的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两年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公司营业困难的股东们都能申请解散公司的诉求;股东董事们出现重大冲突,无法进行股东大会或者解决公司问题,公司出现严重亏损的,少数股东也有权解散公司。对于股东表决权也会存在法律冲突,跨国公司发行证券中,针对要对多国进行发行证券或者公司上市的表决时,每个股民都可以参与表决,并且每一股就是票数。

1.5 证券民事责任法律冲突

各国或多会少都会出现相关的证券民事责任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大多体现在证券虚假陈述、证券内幕交易、证券操纵行为三方面。

证券虚假陈述所受的责任大致有这些:由于虚假陈诉造成证券停发,投资人有权利放还股份;投资人在虚假陈诉中以实际损失为限;投资中基于股东所获得的收益不能抵充虚假陈诉的赔偿金额。

内幕交易与损害结果需要探求因果,在内幕交易中,原告方仅仅需要证明交易信息在接受人指定期间交易,不需要陈诉在于被告进行交易,或者需要证明是被告方强迫或者引诱自己进行交易。

证券操纵赔偿责任是从民事责任理论上进行责任划分的,一般都类似于有意左右证券交易价格,造成操纵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售给投资者,最终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操纵造成的损害以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以被告知实际的收益为上限为参考进行赔偿。

2 跨国证券投资的法律适用规则

2.1 证券发行的法律适用

证券发行过程中,证券的发起人、投资人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要受之前签约的合同进行约束。证券发行的发行方式有两种,私募和公募,根据发行的方式不一样,证券法的规制方法也不相同。私募发行要通过要约人和发行人协商签署的合同进行,对于公司在国外进行的私募产生的行为同样适用,主要是前期签署的合同来约束公司证券发行。而对于公募来说,当出现虚假陈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时,主要是通过当地的交易法进行责任认定。

2.2 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

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一般是这样安排的,证券转让适用证券所在地法,证券所在地法律通常解决证券转让地、抵押的效力、证券转让与涉事人之间的财产权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将证券视为动产物权,然而它实质上还是产权交易行为。我们国家在证券法中采用类似原则,明确了中国境内证券的交易适用范围。跨国证券物权关系大多主张连结点所在地作为实物证券记录。

3 跨国证券法律适用的性质与特点

3.1 证券双重法律属性

各国在证券管理方面属于“直接适用的法”或者“强制性规范”,为了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统一,国家行政特此对证券管理进行合理的干预,证券法在法律上具有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纵观证券市场的历史,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干预比较晚才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普通的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实现证券市场的繁荣,美国政府率先启用了干预。

证券在体现平等主体的证券法律关系上拥有一定的私法性,具体法律关系有:证券发起人与经销商的协商形成的合约关系;一级和二级市场投资者进行的交易活动关系;证券登记保管机构存在的清算交割、证券保管、登记过户等服务事项的合同关系。上述的关系性质上都属于平等主体下的民事关系,因此,在跨国证券交易和发行的背景下,难免会因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而引起国际私法中存在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和法律的使用问题,不仅拥有建立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私法关系,而且还包括证券管理具有的公正性质规则。在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应完全排除公法领域适用外国法的可能性。在符合一定限制的前提下,要跟据适用于本国的公约,对法律进行有效性认定。

3.2 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问题

证券市场管理制度都属于公法领域,在规制范围内应当不局限于传统私法意义上存在的法律冲突。证券法要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上市申请程序、证券交易方式、信息披露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等进行证券监管。值的注意的是,证券法直接适用领域中不存在当事人自我选择适用的法律冲突,如果违反了该条例,法院会依据公法作为审理的依据。

3.3 证券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国家和地区对域外发生有影响本国利益的一切行为以本国法作为判定依据,从每个国家解决证券法律冲突的案例来看,证券发行有向适用证券发行与交易地法为主要趋势。有关适用结果或者影响原则的以往案例来看,大部分的法律冲突都涉及到了美国交易上市公司的股东争议,对于境外证券投资的法律适用境外法律问题。

4 证券跨国间接持有的法律适用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证券交易也出现了证券中介机构持有外购上市公司的股权的问题,在新一轮的融资中,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要通过证券托管所实现证券的转让、交易、抵押。从法律形式上看,证券间接所持的实际股份是证券权益不能兑换成证券本身,证券间接持有的体系中,证券的所有人实际上就是证券权益的收益人。一般地,名义持有人对证券权益的处置要经过实际持有人的同意,,不能擅自转让或者抵押。

5 结束语

发《卷宗》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保护线,了解和学习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能有效的避免在上市公司在国际证券中的冲突,从而保障证券公司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孙南申-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经济与政治论坛-2014(2):12-13

[2]刘博文-关于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证券金融》-2015(4):21-22

[3]兰长俊-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规则与发展-《社会科学》-2016(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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