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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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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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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佰招,尚晴 | 字数:6282 | 阅读:

摘 要:贵州地处云贵高原,属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结构“汉少夷多”。我国历代统治者为加强对其的控制,戍守边防,都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屯田制,尤以明代为盛。但至明后期,军户大量逃逸,军屯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究其贵州军屯逃逸的原因,有其独特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关键词:明代;贵州;军户逃逸

课题项目:2013年湖南省民族学基地开放基金招标项目(编号13jdzb008)

明代军屯历来为学者的研究热点,,国内外学术界研究成果也甚是丰富。著作类有:王毓铨的《明代的军户》,他对军屯的历史渊源、建置、组织及军户的来源、世袭方式、政府对军户的管理方法、军户的家族构成和社会地位等做了详细介绍;张金奎的《明代卫所军户研究》首先对卫所军户进行了概述,然后依次对卫所军户的粮饷、组织管理、户籍管理、职业选择和后勤保障等做了详细介绍;还有于志嘉的《明代军户世袭制度》具体阐述了军户的世袭。学术论文类有刘金祥的《明代卫所缺伍的原因探析—兼谈明代军队的贪污腐败》,其将明代卫所军户缺伍的原因概括为:边班、清军、占役和克响;张娜《明代逃军问题研究》将明代逃军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军户地位低下、军户负担沉重、边班之苦和内臣监军造成的军风败坏;还有张金奎《明代军户来源简论》,他将军户的来源总结为从征、归附、谪发、垛集与抽籍、招募及其他。纵观以上成果:学界关于明代军户的研究甚多,但涉及明代贵州军户的研究却少之又少,仅有王晓卫的《明代贵州土兵与卫所军之关系》,其将卫所军户和土兵的关系概括为冲突和协作两个方面。本文试从贵州特殊的气候和地形、军户需承担沉重的赋税和徭役、军官对军户的私占和剥削、军户与当地土兵的冲突不断、军户安土重迁的思想等方面入手,主要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方面加以分析,从不同的角度论述贵州军户逃逸原因的特殊性。

1 贵州的军屯制度与明代军户逃逸

明初朱元璋为统一边疆,先后七次遣使至云南实行和平诏谕,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于是朱元璋决定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用武力平定云南。而“贵州地接八番,与播州相去二百余里,乃湖广、四川、云南喉衿之地”[1],是连接川、滇、湘、桂四省的枢纽。为确保进军云南的军事道路畅通, 即“开一线以通云南”,就必须在贵州驻扎重兵,于是卫所在贵州普遍设立。

据史料记载,贵州都司所属十八卫(贵州卫、贵州前卫龙里卫、新添卫、平越卫、清平卫、兴隆卫、都匀卫、威清卫、平坝卫、普定卫、安庄卫、安南卫、普安卫、毕节卫、乌撒卫、赤水卫、永宁卫)、二所(黄平千户所、普市千户所),加上地处贵州东部边缘、史称"边六卫"的镇远、平溪、清浪、偏桥、铜鼓、五开六卫(当时属湖广都司),实际贵州境内达"二十四卫、二直隶千户所"[2]之多。由此,以卫所为依托的军事屯田大范围得以实施。"贵州都司原额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见额屯田三十九万二千一百一十一亩"[3]。基于贵州卫所的大量设置和屯田的大量实施,使明朝对贵州地区的控制得到加强。

军户是伴军屯而生的,所谓军户即中国古代从军、充当军差的人户。明代军屯制盛行,但军户却大量逃逸,早在朱元璋立国时期,军户逃逸现象就已经出现。宣德以后,随着军屯制的破坏,军士逃亡日趋严重,“屯军逃亡人数渐多,地区渐广,情势更加严重,大有‘逃亡且尽’的趋势。”正统年间,逃亡士卒达一百二十万有余,占全国军伍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多。弘治十四年,全国逃故军士占太

祖时原额十分之六七。据《明穆宗实录》载:“隆庆三年,除锦衣卫及护卫、仪卫司、藩牧所,其在外卫所通计额军三百一十三万八千三百名,而武官之数不与焉,……今中外马步官军大约只可八十四万五千有奇。”[4]也就是说,到了明后期,军士逃亡现象屡禁不止,有增无减,军队额数还没有原来的三分之一。总而言之,明朝军户逃逸的现象大量存在,且贯穿整个明朝。

2 明代贵州军户逃逸的自然因素

贵州素有“天无三日晴,地无三尺平,人无三分银”的说法,这是由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地质特点决定的。

就地形土壤而言,贵州位于云贵高原东部、喀斯特地貌,地形复杂,山多地少,土地盛薄,不适宜大规模的种植。所以说地理条件的制约使屯田难度很大,即使有大量屯田,产量也十分有限。据史料记载:宣德10年正月,“诏减贵州屯粮三之一。时贵州诸卫言其屯所山多田少,地疥水冷,刀耕火种,子粒批细,鲜有收获,乞减其税。”[5]也就是说由于贵州山多田少,地疥水冷,加上当地人们生产方式落后(仍处于刀耕火种的阶段),所以明朝廷诏令减免贵州的赋税,这从侧面说明,贵州的地形不适宜大面积种植水稻。

就气候来说,贵州属中国亚热带高原季风湿润气候,常年雨量充沛,与北方相比,湿度相对较大,即湿热和湿冷。南方人习惯于此,但对初到的北方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明朝为防止藩镇割据,巩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在军屯时实行边班制。所谓边班制即内地军士需要定期轮番的去充任边军,“有以陕西、山西、山东、河南、北直隶之人起解南方极边补伍者;有以两广、四川、贵州、云南、江西、福建、湖广、浙江、南直隶之人起解北方极边补役者。”[6]即南方士兵经常戍守北方边镇,北方士兵经常南下驻守边防。对此种制度,杨士奇说:“南方之人死于寒冻,北方之人死于瘴病。其卫所去本乡或万里,或七八千里路远艰难,盘费不得接济,在途逃亡者多,到卫者少。”[7]王世贞亦云:“解路途超过千里的,如果是下产之家,家业则半废;二千里之外的,下产之家,家业尽废;三千里之外的,即使中产之家,也要家业半废。”[8]以上史料明确指出,南方人因为气候差异死于寒冻,北方人死于瘴气,即使没有死亡,由于路途遥远和路费得不到接济而散尽家产,甚至死亡,所以大量军户选择逃逸。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考虑到军户对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和适应能力,没有“量其性习,辨其土宜”。反而使军户逃亡的想法更为强烈,所以说,自然因素是明代贵州军户逃逸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3 明代贵州军户逃逸的社会因素

明代贵州军户的逃逸,与上文所述的自然因素对军户造成的地方不适应有一定的关系。然而,自然环境和气候的适应并不是完全不能克服的困难。究其根本原因,军户大量逃逸的出现,更主要是诸多社会因素作用下的结果。

(一)兵籍世袭且社会地位地下,导致军户逃逸以改换社会身份

1、军户身份世袭

明制规定,军、民、匠、灶等始终“役皆永充”,[9]户籍制度异常僵化。就军户而言,世代相袭,代代为兵。按明制规定,“军有户籍,必仕致兵部尚书始得除”,“间有恩恤开伍者……如此者绝少”。[10]除非皇帝特许,否则不可除去兵籍。宣德时颁布《军政条例》,其中规定:“故军户下,止有人一丁,充生员,起解兵部,奏请翰林院考试,如有成效,照例开豁军伍。若无成效,仍发充军。”[11]这也就是说想要脱离军籍可以,但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军户内只有一丁,且有生员的科名;二为必须通过翰林院的考试,显示出自己非凡的能力。由此可见,脱离军籍实属不易,能真正脱离军籍的寥寥无几。

2、军士娶妻较困难

据《明史》记载“武陵多戎籍,民家虑与为婚姻,徭赋将累己,男女至年四十尚不婚。”[12]虽然这里说的是武陵,但它至少可以折射出西南军户的婚姻状况。贵州的军户大多由北方边班而来,与当地少数民族有许多文化上的差异。且军户是世袭的,一般民户为了避免军役波及自己,祸及子孙,也不愿意同军户通婚,所以军户通婚圈很小,而且娶妻的费用也十分有限,因而军户男女到四十岁还没结婚的情况普遍存在。

3、军士与罪犯为伍,使原来非谪充的军士身分随之降低,为世人所轻视

明初军队的来源:“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等。其中谪发,就是囚犯充军”[13]。当时全国有一千一百多个县,罪犯充军的人数有百万。而且充军本就是一种惩罚,在押解犯人的过程中,犯人所受的迫害惨不忍闻。遥远的路程、逐日不断的杖打,士兵们要么直接被活活打死,而没死的比死了还难受。

由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军户身份世袭,加之社会地位的低下,从而使军户有了逃逸以改换身份的想法,并且付出了行动。但明朝几百万的军士,想要脱籍,谈何容易。即使军户脱籍或转为世族大家的情况存在,但数量也是极其有限的。

(二)社会负担沉重,土地兼并盛行导致军户逃逸

1、沉重的赋税和徭役

由于军屯是用军队的形式组织起来的,用军事律令分地和征收屯田子粒,这就使屯军所收的剥削和压迫比农户更严重。农户一般有地才承担赋税,有丁才服徭役,但屯军却要纳无地之租,出双重徭役。当屯军因为种种原因抛荒或失去屯地时,他们仍要“包赔屯田子粒”。在层层剥削之后仍要如期上交税收,即使没有收成也要军户自己承担,这使得军户不得不另寻出路,或隐居深山,或投奔当地少数民族中的世族大家。

2、军官的私人占役和克饷

明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剧烈,屯田制度开始遭到破坏,原有的规定纷纷被打破,军户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军队成员,其职责也被复杂化了,出现了“军无定用”的现象。各级管屯官,从百户、千户一直到总兵官、镇守太监,以及王府、势豪等,都争先恐后地抢夺屯田,私役屯军为他们耕种。在各项杂役中又以各级军官的私役最为严重,“滥役军丁,而勒其锱铢,甚有一官而包占数士卒……富者尽材,贫者竭力,以故流窜逃亡,不啻过半。”[14]但对于这种情况军官们熟视无睹,也没有人敢于揭发。

此外,军官对军户还进行苛刻的克饷。据《明史》记载:正统年间,逃亡士卒达一百二十万有奇,占全国军伍总数的二分之一。弘治时,全国逃亡军士占洪武时十分之六七。万历时,各地军队时有哗变,军士屡屡逃亡,都与此不无联系。“今变者数起,其原出于偏侵军饷,遂至加履加首”[15]。无论是军官的私人占役还是克饷都严重威胁了军户的生存,当他们不堪忍受时,便有组织的联合起来进行反抗,而逃逸就是当时反抗的最明显的表现形式。

3、屯田的私人占有和买卖

典卖屯田历来是中央王朝所严厉禁止的,明朝也不例外。但土地兼并之风的盛行和屯田的大量开荒,典卖之风已无法遏制,所谓“人资田以养,田亦资人以耕,丁多而富者必买田,丁少而贫者必卖田,此亦理势之所必至也。”[16]弘治六年(1498),兵部尚书马文升说,“卫所官旗势豪侵占盗卖十去五六。”[17]可见盗卖屯田之风由来已久。据四川、贵州、湖广奏报,屯田失额的原因之一,就是屯田的私占和典卖。天启年间李腾芳说:“茶陵卫屯田尽是流水接卖”,有的甚至“专买屯种肥膏至数千亩,而其家无民田,不名一差。”庞尚鹏也曾说:“每田一分,盖不啻十易姓矣”。魏焕也认为,“九边”屯田所以“十不一存”,其重要原因也在于立法与人情相背驰,立法屯田不准典卖,而理势又不能不典卖。所以隐瞒,私占、典卖之风盛行。但很少有人举报,“各所屯军,视武弁皆世受统辖之人,自非破裂身家死生在俄顷,谁肯危言正色讦发其奸,以取反噬之祸乎?若其同为僚属,则更相遮护,所至皆然。故侵占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20]这就是“宁犯宪典而不敢犯世官”。屯田被占、严重的劳役剥削、加上细致的包赔籽粒,迫使军户选择逃逸。

(三)与当地土兵冲突不断,军户不堪战乱而逃逸

在“汉少夷多的明代贵州,族兵制占有重要地位”、“土司所统领的土兵,构成贵州最重要的地方军事力量”。“军户和土兵从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军户属于卫所军;土兵往往没有固定的建制,大多因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集结于土长官或土司之下。“土兵和军户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甚至演变成武装冲突”[卫所军户和土兵不仅在数量上有很大差距,在粮饷上也相差甚远,所以军户随时有战死沙场的可能。加上主帅对战乱的态度不坚定,更使军户心灰意冷,无心作战,或许逃逸还能保全性命。

再有,明初时,由于对明廷的屯田置卫措施有疑俱而诱发的战乱。这种战乱主要发生在普安州,具体表现为彝族地方势力与官军的对抗,总计仅有三次大的战乱。这三次大的战乱分别是:洪武二十年(1387)征调湖广都司各卫所官军前往普安州的盘江河谷,实施大规模的屯田,在屯田用地的征拨上,由于情况不明误占了彝族的冬牧场,导致了相关彝家对朝廷的不满,激变为阿资和密即为首的两次彝族地方势力的反叛,后明朝派军士强力镇压。与普安州类似的情况,在安顺的辖地内,特别是在西堡地区,西堡长官司两次因向下属征交粮税而激变为事端,其余各土司在明代均未出现过赋税交纳纠纷。洪武二十六年,普定西堡长官司阿德及诸寨长作乱,命贵州都指挥顾成讨平之,二十八年,成讨平西堡土司阿傍,二十一年,西堡沧浪寨长必莫者聚众乱,阿革傍等亦纠三千余人助恶,成皆击斩之,其地悉平。由上述史实可知,粮饷的匮乏、频繁而长久的军事活动使军户不堪重负,逃逸成为其出路之一。

(四)安土重迁的思想是军户逃逸的重要推动力

安土重迁即安于本乡本土,不愿轻易迁移。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人信奉“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论语·里仁》)。考察中国历史,可以看出:中国人大多不愿意离开故土。[22]明朝的军屯实行边班制,明政府在实行这一制度时,根本没有考虑换防的时间和空间,从而导致“卫所相去远者万里,近乃七八千里”、“长解负累,有死于沟壑,而莫知之者。”局面的出现。

这样,军士因畏惧戍边和怀恋故土而选择逃亡。杨士奇在《论勾补南北边军疏》说:“……彼此不服水土,南方之人死于寒冻,北方之人死于瘴病,……路远艰难,盘缠不得接济,在途逃死者多,到卫所者少”、“风土异宜,濒于夭折,请从所宜发戍。”但杨士奇的建议最后碍于破坏祖制而不了了之,所以军士南北更戍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明政府这种不抚恤军士的治军方法,必然会加重军士的恋家情结,导致军士的大量逃亡。

4 结语

综上所述,军户逃逸的原因包括自然和社会两方面。贵州土地的相对贫瘠极大制约了农业生产,加之气候等自然条件适应的困难,使得军户的生活困苦不堪。这是导致其逃逸的自然因素。就社会因素而言,在上文所述的诸多原因中,除了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之外,笔者强调我们更应考虑到军户自身的情感态度,即:农耕民族所具有的恋家情结和安土重迁的思想。这应是军户不愿远离家乡、进行戍边的重要原因。理解了这一点,将有助于对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这一历史现象。

参考文献

[1]宋濂.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76版,第2225页.

[2][3]贵州通志[M].卷3,土田,第167页.

[4]明穆宗实录[M].卷35,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8年版,第901-902页.

[5]明太祖实录[M].上海:上海书店,1990.

[6][7][8][10][24]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62版,第66-239页.

[9]黄瑜.双槐岁钞[M].北京:中华书局,1999.

[11][21]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62版,第232-337页.

[12][13][20]明神宗实录[M].上海:上海书店,1990版,第253-345页.

[14]转引自刘金祥.明代卫所缺伍的原因探析—兼谈明代军队的贪污腐败[J]. 北方论丛,2003,05.

[15]转引自吕景琳.论明朝国有军屯土地的私有化[J].江海学刊,1996,01.

[16]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全校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版,第102页.

[17]清高宗敕选.明臣奏议[M].商务印书馆,1937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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