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通过对电子出版物的概念、类型和特点的分析,针对著作权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确认了电子出版物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阐述了加强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加强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1 充分认识电子出版物的摄念、类型和特点墨加强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
电予出版物又称“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文献”.是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存贮技术的发展与结合之下产生的新型出版物。圈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定义为: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能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一般以信息媒介可分为网络型和制品型.网络型电子出版物以数握库和通讯网络为基础,在计算机的控制管理下,除了向用户提供在线和联机服务外,还可以通过网络迅速提供传真、电子报刊、电子邮件等多种服务;制品型电子出版物包括交互式光盘、图文光盘、照片光盘和集成电路卡片.常见的电子出版物大体有网络版的电子刊物、电子版图书、多媒体出版物、数据库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以电子文体形式出现,可以用计算机或电子通讯方式读出文字、声音、图像以及动画等多种形式的信息。作为一种藏书与传统的印刷出版物相比,电子出版物又有信息容量大、体积小、检索快、易于拷贝、易于流通发行等特点。网络化的电子出版物还可以突破时空,提供远程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正因为具有上述特点,电子出版物一经问世就深受用户欢迎。
由以上电子出版物的概念、类型和特点可知,电子出版物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是人们从事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在人类文化遗产和知识积累中将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是否属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弄清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以及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2 认真确认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法律性质是加强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
知识产权在我国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智力成果权”是指在人类的精神生产过程中,基于人的脑力劳动刨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是人们聪明才智的结晶,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权利客体必然是精神产品即作品。它是由作者的脑力劳动所创造,为著作权法所确认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定形态的知识产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并非所有作品均能成为著作 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要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复制性,独创性又称原刨性,这是作品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客体的首要条件。所谓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电子出版物从其概念来看具有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功能。它是人们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属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从其类型来看,电子出版图书、电子版期刊同印刷版书刊一样具有创造性,只是出版形态和载体发生了变化;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在其内容选择与编排方面体现了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网上电子报刊的文字、颜色和图形等以数字化的形式加以特定的组合,应该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是指以一定的可为他人直接或问接感知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固定下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多媒体出版物可以被录音、复制、播放。因此,电子出版物可以用有形媒体磁盘、光盘、磁带以及纸张等表现形式固定下来,是可以被复制,具有传播性。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和历法数表、通用表格等外,作品只要符合独创可复制性的特点,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可以认定电子出版 物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3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搪和对策
世界上许多固家和地区目前正通过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一的进程,并以立法形式来解决电子出版物产权保护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立足于本国国情,重视和加强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修改和完善现行的知识产仅制度和新的立法工作,寻求一条与国际接轨的保护体系,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图书馆作为电子出版物的收藏者、信息资源拥有者,应树立强烈的著作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和著作权限制之间的关系,即在对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避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限制读者下载、复制的同时,又能充分利用著作权保护中的各种限制,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文献信息服务.作为著作权人也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在将自己的作品在网上发表或向合作研究者提供科研数据时,应网络传播中采有技术手段加以保护,防止文件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取和篡改。
2、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国际上通常常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某些权利。我国也应尽快确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有利于调整和管理因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引发的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作品收藏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为著作权人得以实现其权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3、加强法制建设
首先,调整和修改现行著作权法。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增加电子出版物著作权保护的条款,明确其权利归属、保护期、付酬方法等;其次,制定电子出版物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为电子出版物的保存、开发和利用提供有力保障-约束各种侵权行为:第三,制定严格的网络信息技术人员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第四.建立作品上网的逐级审核制度,落实作品上网的形式审查和保密审查的具体措施.
4、采用技术手段
必要的技术手毁是电子出版物法律保护的有益补充。法律和技术手段是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趋势。目前,常见的主要技术手段有:
第一,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一串加密数字隐藏在合法文本中,使得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而无法复制,我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就采用了这种保护措施。
第二,信息智能识技术。把能够证明产权的信息、许可证权限数据或是发行渠道等信息直接嵌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电子出版物中去。用以识别使用者是否合法,然后通过转移加密钥匙获取报酬,防止他人盗用自己的信息。
第三,访问控制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最常用的就是“口令”和“身份验证”,还可以采用权限设置来对不同用户访问数字图书馆加以区分和控制,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对知识产权的盗用。
第四.CA认证技术。用户可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涛而获得CA认证,如果该用户利用CA认汪书进行非法复制,CA机构将进行凋查和起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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