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调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法定职能,是消费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消费争议化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适应我国当前社会治理的需要,开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的新起点。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纠纷解决;消费者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消费关系日趋复杂,消费争议频发,消费维权难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将人民调解机制纳入消费纠纷解决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实现消费纠纷调解与人民调解全面对接、整合、拓宽消费维权平台,提高消费纠纷调解的执行力,扩大消费维权社会效应。
《人民调解法》的优越性是在人民调解制度与消费者维权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利用人民调解制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调和消费者与商家间的对立情绪。在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可以较好解决上述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种种障碍和弊端。
1 《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过程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融合了我国传统资源与体制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进入新世纪之后, 基于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 人民调解重新得到重视, 并进入了立法日程。实际上, 制定《人民调解法》 的原因并非完全因为这方面缺少法律规制或法律层级低。我国不仅有1954 年、1989 年、2002 年制定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并且1982年《宪法》和村居委会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都对人民调解作出了专门规定。
然而, 由于这些法规之间存在微妙差异, 导致社会对人民调解的定位及其在法治中的作用产生了误解, 人民调解在实践中确有混乱,出现了行政化和司法化倾向。因此,“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及时解决民间纠纷,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经过几年的调研、论证,起草了《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 , 于2009 年4 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上,会同司法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人民调解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于2010 年5月5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再次修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9 日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 重申人民调解的定位和正当性,确立国家对民间调解的基本政策,合理配置资源,完善制度保障,规范调解活动和参与方的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对调解的利用, 实现人民调解的现代转型及其与其他解纷机制的衔接等。
2 《人民调解法》的适用范围
人民调解可以调解的纠纷有三类:一是民间纠纷。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的争执都属于民间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扶养、邻里、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传统民间纠纷和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催讨欠薪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
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和解的刑事案件。如:刑事自诉案件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具体指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引入人民调解。
三是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如伤害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等。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应不予受理。具体有三种情况:一、触犯刑律、不允许和解的刑事案件。二、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如应受到工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处理或者判决的案件。
3 《人民调解法》的亮点
《人民调解法》 的七大亮点:
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同时, 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 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规定了人民调解员应接受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
五是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法律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体制, 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特别是在有关群众参与的内容中,人民调解法增加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的条文,, 为民间团体、社会人士、志愿者参与调解提供了依据,有利于保证人民调解的民主性和开放性, 避免少数机构组织、专职人员和法律人对调解的垄断。该规定具有前瞻性和时代感, 有可能促使人民调解直接转型为现代公民社会的治理机制, 成为连接传统社会共同体与当代公民社会、社区以及志愿者文化的纽带, 在扩大公众民主参与的同时, 将部分NGO 纳入到体制内, 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
4 《人民调解法》对消费者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部分地区司法资源配置不足,无法深入到城乡一一解决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分布最广的一种调解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提升群众自我管理的有效性
《人民调解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突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点。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因此人民调解能保持强大生命力,有效化解民间纠纷。
(三)促进社会和谐
由于人民调解的自治性,使得其调解手段灵活多样,贴近群众,在人民调解中,纠纷各方更容易放弃分歧,接受和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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