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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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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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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维艳 | 字数:2907 | 阅读:

摘 要:高校学生作为社会中的重要群体,其隐私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阐述了高校学生档案管理的流程及现状,基于我国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和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高等学生档案管理中隐私权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隐私权保护

由于高校档案不断开放,人们对高校学生档案管理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渐关注,档案主体的隐私保护亟需加强。作为管理者,档案部门的职责不仅包括满足档案信息的合法查阅和利用的需要,也包括有效保护档案主体的隐私权,防止隐私信息不当泄露,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要求贯穿档案管理工作始终。

1 高校学生隐私权

高校学生隐私权是指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对自身学习、工作和生活等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具体而言,这种隐私权以高校学生为主体,其客体则指向无涉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私人信息的范围相对广泛,除个人联系方式、家庭状况、习惯爱好等一般内容外,还包括婚姻状况、考试成绩、曾受奖励和处分情况等;私人活动限于教学活动之外的饮食、勤工助学、恋爱等;至于私人空间,由于高校学生普遍集体居住与学校宿舍,其私人空间仅包括个人的床铺、箱包以及日记等私人物品,寝室公共空间不能包含在内。

2 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中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从目前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学校在进行学生档案管理的时候,极易忽视乃至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这些情况主要表现为:

2.1 高校学生档案中的隐私信息被非法公开

每个人有属于自己独有的私密,这些都属于隐私范畴。对学生而言,其个人的身份证号、家庭出身、父母收入情况、生理缺陷、不幸遭遇等都属于自己的隐私,而这些,又是在学生档案里有所记录与体现的。高校及老师基于管理和教育的需要,从学生档案中了解到这些信息,就应该替学生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更不能以此牟利。但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某些学校出于某些商业或非商业的目的,擅自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人,损害了大学生的隐私权。当前,在学生隐私权的侵权案例中,学校档案机构为过错方的比例正在不断加大。

2.2 信息时代下档案管理的安全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数字档案馆的建设与研究成为高校档案管理的趋势。在高校办公自动化(Office Automation, OA)环境下,高校档案馆网络已经初成规模。整体而言,,高校的网络规模一般属于中小型企业网,内网通常不足50个用户,外网是依托于校园网与 Internet 相连。高校档案网络管理的工具是档案管理软件,其主要来源一种是购买商业化的档案管理软件,另一种是由高校档案馆与软件技术人员联合自主开发档案管理软件。但无论哪种方式,均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漏洞,这种情况还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加剧,因此必须,需要定期进行软件升级与维护。但高校档案馆中负责档案管理系统的支持和维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又通常配备不齐,从而造成安全隐患长期、持续存在。与此同时,当今互联网上对高校学生档案的隐私权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威胁。校档案部门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还采取过去单一的安全管理模式,忽视了网络安全部署,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2.3 学生档案管理中存在着保护隐私权的意识淡漠、相关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学生档案管理中隐私保护意识淡薄,一些高校对学生档案工作隐私保护重视程度不够,隐私权意识淡薄,专业化程度不够。学生档案隐私外泄所带来的影响,不像其他工作那样明显也不像其他工作的影响具有时效性,致使高校对学生档案的隐私重要性认识不够。

3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构和机制,疏通学生隐私权的途径

3.1 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为了尽量落实对隐私权的保护,除了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事后救济外,还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隐私权保护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以确保社会主体隐私权相关行为的合规性。从我国高校的具体情况来看,由于高校对学生存在管理关系,学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寻求权利救济过程中顾虑重重。在现行的高校管理体制下,完全依靠高校的自律行为达到目标恐怕过于理想化。更为恰当的做法也许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一些欧盟国家的方法,针对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如“高校个人信息保护办公室”,一方面监督高校对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践情况,及时纠正高校在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中对学生隐私权造成威胁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防止高校对学生维权可能采取的压制行为,消除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后顾之忧。

3.2 疏通学生隐私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司法救济是权利的最后救济途径,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司法途径也难以得到解决,无疑会对权利人造成精神伤害。司法救济应当体现法律对于社会实质平等的追求。而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高校侵害学生隐私权的案件纠纷是,未能充分考虑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一方利益,往往以不予受理或者其他简单的技术层面操作来处理,不作实质性的判断,从而最终阻断了学生寻求司法救济的道路,这不能不说是我国隐私权保护中的一点遗憾。笔者认为,应当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使高校学生及类似弱势群体的隐私权救济的诉求得到恰当的受理和裁判,而不是简单地被司法机关拒之门外。

3.3 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完善学生隐私权的救济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根据法律优先原则,只要法律对某些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不得与之抵触,否则,有权机关可以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或撤销。具体到校规而言,法律优先原则要求校规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校规中对学生的处罚就不得与《行政处罚法》相冲突。

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宪法、法律已经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如果需要在其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必须依据法律或者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与法律优先原则相比,法律保留原则不仅要求行政行为不与法律、法规抵触,还要求其必须以明确的法律上依据为前提,否则即构成违法。因此,校规中任何涉及学生人身、财产、学籍的处分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处分中的开除学籍就不能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档案管理中的隐私保护是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高校学生的隐私权应该得到切实保护。在信息时代,电脑及互联网在不断为人类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带来了问题和挑战。目前,档案管理中隐私信息的非法公开和泄露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加强和完善针对高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权立法,促进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和谐有序发展,正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舒真. 论档案利用中公民隐私权被侵及其法律保护[J]. 兰台世界. 2011(15)

[2] 郑薇,马景复. 高校档案馆网络安全措施[J]. 中国教育信息化. 2007(07)

[3] 林愉. 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J]. 科技信息. 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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