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4月29日发出的关于各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制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育部组织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为起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在提高教育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透明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的同时,由于顶层设计的不完善,仍面临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完善与日常机制的建立健全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高校;信息公开;困境;出路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是指以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校为义务主体,对学校如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等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等方式予以及时有效的公开。《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将依法公开信息定为高校的法定义务,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对提高高校教育工作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强化高校自身管理,推动高校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初级阶段:高校信息公开的现状
在高校信息公开进入实质性开展阶段后,全国各高校根据《办法》中的要求开展工作,初见成效。为更加明确高校信息公开内容,教育部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并在清单中指出高校须及时公开的如招生考试、财务资产、人事师资等十大类、50项信息。还要求高校在学校官网开设信息公开专栏,未及时公开或发布虚假信息者都将受到严惩,以问责倒逼推动高校信息公开艰难起步。高校作为法律主体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所肩负的责任与义务不断明确与细化,但对公开决算、科研经费等核心信息进行公开的学校仍寥寥无几,大部分学校仍处于观望状态。总体而言,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虽大体要求得到落实,但面临着高校内部缺乏信息公开主动性、师生知情权等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外部缺乏有效评估、舆论监督及相关激励机制与问责机制的困境。
2 双重缺失 :内部与外部、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所面临的困境
1.高校作为义务主体的责任意识不强,缺乏信息公开的内部动力。2014年10月31日,据人民网记者报道,该天是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公布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最后一天,但仅有人大、对外经贸等37所高校发布了年度报告,仍有包括清华、北大等在内超过一半的学校还未见更新,高校扎堆踩线发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现象严重,此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暴露出各高校薄弱的法律主体意识和责任主体意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高校对待信息公开工作的态度仍停留于行政工作的表面层次,单一的出于完成行政命令的目的,积极主动地进行信息公开的内部动力较低。
2.反观作为权利主体的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其捍卫自身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等权利的意识仍旧有待提高。高校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缺乏动力,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们权利意识的缺失。进行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等权利,倘若高校信息无法得到合理公开,首先将给学生报考及校园生活带来不便;更会导致社会监督的缺失,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淡薄,将为高校教育的不公平留下可乘之机。
3.外部压力的缺失,导致高校信息公开内容混乱,公开途径与渠道单一。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敬波在分析过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后指出,高校信息公开在各领域的公开力度有所偏颇。学校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收费信息的公开度普遍较低,信息公开意见箱和信息公开专栏的设置率较低,然而招生、招投标领域的信息公度较高。不仅在不同类别信息的公开程度上大相径庭,据调查统计,部分高校信息公开的方式并不统一且十分局限,例如有的高校在国际合作栏目公开校领导出国信息,还有大部分高校的招生信息大都只是在本科招生网和研究生招生网中公开,公开内容杂乱无章,渠道单一狭窄的问题突出。 此类问题的产生无疑是外部监督、评估及激励机制的缺失所造成的,这将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产生消极影响,使各高校无法充分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及考量以维护教育工作的公平与正义。
3 内外齐修:带领高校走出信息公开困境
强化高校主体意识,实行高校信息公开去行政化,切实以法律法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依据,增强高校信息公开内部动力。 各高校虽长期依附于行政机关,但应理性的认识到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和责任主体,其身上所肩负的责任与义务。信息公开不应是简单地为完成行政命令而开展的工作,更不应该受到行政手段的干预而影响其发挥效用。高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应一切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细则等为准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维护师生员工权益,促进学校更好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首先在学校内部形成一股强劲的信息公开动力之流,人人为学校,人人促公开。与此同时,学校还应认识到积极主动、清楚明确地公开信息,对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进行根本转变,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也形成一股内部动力,以一种主动自信的姿态切实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处理与法律的关系,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促进学校良好运行,推动学校向建设现代化大学迈进。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高校各方面信息的切实公开,是对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效保证,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充分尊重。作为权利的拥有者,公民应以强烈的权利意识,,正当合理地参与到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监督中去,以每个人的自觉汇聚整个社会强大的约束力,提高教育系统的自律性,使高校办学在阳光下运行。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要充分了解,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如果遇到申请信息却公开遭受不合理拒绝等情况,要运用到法院提起申诉等手段勇敢维护自身权利,以此充分发挥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监督作用,提高高校信息的透明度,净化高校权力运行环境,使教育资源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配置,促进教育公平早日得到实现。
3.建立健全外部压力机制,完善顶层设计,全面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拓宽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渠道,推动信息公开深入发展。我们可采取引入外部评估、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法院等司法部门监督、实行行政领导问责制等方式,及就信息公开的内容而言,若想切实提升信息公开的系统性和全面性,还需督促各高校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提供更充分的依据,使其做到公开内容类别区分清晰、公开内容全面详实;就高校信息公开的途径与渠道而言,网络以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使用人群多成为首选,除此之外,还应辅之以报刊、广播等传统却不失广泛性、时效性的媒介。且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尽快确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使网站、报刊、广播等得到专门工作人员的更新与维护。实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运行并引入外部评估机制,加强第三方的监督力度,是高校怯于流于形式、混淆内容、不认真对待信息公开工作。以制度的健全及顶层设计的完善,真正推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以信息公开工作日常机制的确立,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与学校管理的深度融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是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要求研究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是国家政务信息公开在教育系统的延伸。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教育系统实行高校信息公开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唯有各高校严格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与义务;社会公众以法律法规为手中利器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机关切实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出台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并在执行阶段不打一折一扣,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方能不断克服弊端,战胜问题,更好地推动高校权力在阳光下正确运行,防止高校腐败,促进教育资源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为创办人民真正满意的教育而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2]《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3]《高校信息公开需要大家推动》——王敬波 2013.05
[4]《高校信息为何十年难公开?》——王敬波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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