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成就辉煌,但在执法、司法及法律文化层面仍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从立法,而且从执法、司法、法律文化、法治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为了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文拟从法治信仰、法治理论、法律制度三个层面深入探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培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必须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构中华法系;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法治道路;中国特色;法治信仰;中华法系;法治体系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出发点必须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国情:其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二,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现代法治理念缺位,法治氛围不浓,法治信仰缺失。因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从中国当前社会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中国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广大民众中培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就必须尊重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重构中华法系;就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 培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仅有完善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西方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因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培育广大民众的法律信仰,树立现代法治理念。
1.1 明确法治内涵,培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法是什么”,“法治是什么”,“为什么要信仰法治”,这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告诉人们去信仰的理由。一般而言,法是一种规则,法治就是规则的治理,并且这种规则必须是正义的。因此,法治就是正义的治理,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公平正义的治理。“法的本质是公正”,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只有明确“法即公正”的内涵,并且让人们深切感受到这种公正,人们才会去信任,才会去信仰。
由于我国传统社会对“法和法治”的认识缺少“公正”的因子,导致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缺少法治的信仰。因此,要培育广大民众的法治信仰,首先必须让“法即公正”深入人心,要让人们信任法律,亲身感受到法治的公正,这样才能逐渐培育出法治信仰。当前,在我国这样一个现代法治信仰缺失的社会培育法治信仰,不能依靠传统,只能依靠政府主动地引导以及公众自觉地参与,通过一些公众自身参与公平公正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让群众亲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才能真正培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也只有让公众从内心对法律信仰,真心认可法律的作用,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1.2 破除传统法律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培育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是相辅相成的。法治理念或者说法治观念是法治的方向和基本原则。中国传统法律观念认为:“法即刑,法治即刑治,以法治国即以刑治国。” 这种观点在现代社会看来,法律是一种强加于民众的外力,根本无法取得民众的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工具主义,只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和形式功能,没有体现法所具有的公正价值和实质功能。这种观念至今在中国广大民众中影响深远,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因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打破传统法律观念,赋予法律全新的内涵,树立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理念。
现代法治理念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以公平正义为核心本质的法治理念,已经对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对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言,现代法治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根据中央权威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其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本质要求,与其它内涵相互统一,共同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的法治理念。
1.3 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增强广大民众的法治意识,培育良好的法治氛围。在法治国家,法律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是终极意义上具有限制和裁决人们行为力量的依据,也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或者是法治活动的唯一准绳。不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要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培育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模式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形成法律为广大民众所遵守,形成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让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成为广大民众的行为准则,使广大民众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让广大民众懂得按法律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这既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客观需要。期待通过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能在全社会营造出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其次是弘扬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内在品格,是法治国家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唯有法治精神的形成才能得以使法治方式普遍化地践行,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要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培育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
2 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构中华法系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有中华民族自己的法律理论和法治体系做指导。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经验”,意思就是要在尊重中国传统文明的基础上学习一切世界法治文明和成果,从而重构中华法系,形成中华民族自己的法治理论。
2.1 尊重传统文明,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毋庸讳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很多,比如皇权思想、人治观念、以言代法、等级特权、司法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仍存在很多精华之处。首先,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大国,中国人民对公平正义、合法与非法、民主与权威、理想与幸福等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和标准。其次,中国传统文化是儒道释文化,是一种内敛的自我完善文化,注重激发民众的自觉性,重在恢复社会自身的协调功能,实现自我完善。再次,中国作为东方文明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中国曾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第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礼法文化,追求的价值是综合复杂的、具有伦理性的、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总之,这些具有现代价值的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具有重大的指引作用,并且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角度讲,这些具有中华传统文明的法律思想理念正是我们现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不可抛弃的有机元素,我们必须汲取这些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来重构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多要体现中华民族的特色,而不是照搬照抄他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但我们不反对借鉴他国法治建设中的文明成果和有益经验。
2.2 学习发达国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几百年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孕育了发达的市民社会和法治精神。西方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技术和方法已经甚为成熟,西方法治中具有普适性的价值和经验应当是我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学习的成果。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就一直在学习西方的法治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及广大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说明具有普适性的西方法律技术和法律方法是全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法治有益经验。
首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规律决定法治模式,西方国家已经在几百年的市场经济中积累了丰富的法治经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经济法律方面的成熟技术和作法。其次,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我国要与国际接轨,广泛参与各种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活动,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争取话语权,树立大国形象,就必须向西方发达国家看齐,学习国际通行的法则,形成健全的、与国际社会相适应的法治体系。如果我国没有学习借鉴西方的法治技术经验,就难以取得与国际一致,难以参与国际事务活动。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对外开放、参与国际治理、开展大国外交,就必须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法治的有益经验,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少走弯路,获得跨越式发展。
2.3 坚持中体西用,重构当代中华法系
历史上,传统中国的法律成就辉煌,辐射到周边的日本、朝鲜、韩国和越南,形成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中华法系。近代以来,我国传统法律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而消亡了,中华法系也不复存在,但中华法系影响深远,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前,法学理论界忽视我国法律发展的独特性,把我国划入大陆法系国家,但事实上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本质的不同。这也就是长期以来我国学习西方法律、建设法治国家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中华民族自己的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这就是结合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构中华法系。
重构中华法系,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和保留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完成文化改造。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文化的进入改变了我国传统文化既定格局,二者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我们要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文化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现实需求结合起来,形成独特的法治文化。同时将引进的外来经验和技术主动地适应我国国情并使之本土化,也就是现实、国情和社会实践使外来的经验和技术在中国进行转化或转型,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真正扎根,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获得有益的滋养,同时破除西方法治在引入中国之后形成的意识形态正当性话语或普适主义的话语,摆脱西方法治模式的蓝本,强调法律服务于中国的国家治理,从而在中国古典礼法传统和现代政法传统的基础上,建设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就是重构中华法系。
3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法律制度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角度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3.1 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必须“有法可依”,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为此,我们首先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其次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第三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最后要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和国家安全领域的重点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2 建设高效的法治政府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建设高效的法治政府。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首先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其次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第三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第四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同时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3.3 建立公正的司法保障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体制。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二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司法权力配置,健全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三是完善司法体制,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四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五是是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全面行使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权的法律制度,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参见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2]尹田:“论不公正剩于无秩序”,载《民商法前沿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版
[3]吴秀容:“论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即出路”,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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