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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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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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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衍青 | 字数:2940 | 阅读:

摘 要:我国的社区矫正处于起步阶段,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还处于“真空地带”,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支持和制度保证。本文立足于乡镇实际,探索适合乡镇的社区矫正制度,以期为我国乡镇社区矫正实践提供若干借鉴。

关键词:乡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设计

社区矫正自2003年起在我国大陆蓬勃发展,经过十年的试点工作后,社区矫正的范围不断扩大,逐步由城市走向农村。但受制于地方财力、资源、文化等因素,城乡之间的社区矫正发展水平差异越来越大,其中未针对未成年犯的特点构建区别于成年犯的矫正模式。这不利于提高未成年犯的矫正质量和达到预防、减少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目的。探索出适合乡镇发展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是本文重点。

1 乡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特殊性

由于乡镇和城市社区的实际情况有着诸多不同,乡镇社区矫正不可能完全照搬城市的模式,设计因地制宜的社区矫正模式是相当必要的。目前,乡镇社区矫正依然呈现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的荒漠化现象,亟待不同于城市社区矫正的发展模式以收矫正之效。

未成年犯这个特殊群体更是乡镇社区矫正的薄弱环节。据近几年的调查走访和数据显示

乡镇未成年犯犯罪率显著高于城市地区,有成为高发地区之势。未成年犯不同于成年犯,其三观还处于雏形期,重塑性更强。未成年罪犯多是初犯、偶犯,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低,容易接受改造重归社会。同时情感犯和过失犯居多,容易感情用事,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这些更需要通过对症下药的矫正措施纠正他们的不良心理行为。

2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立法

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入进行,现行法律制度滞后的问题表现得越来越突出,需要构建系统性的法律法规为社区矫正的有序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填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空白。

首先,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应该对未成年犯的概念、处罚原则、刑罚种类及其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适当扩大、放宽未成年犯缓刑的适用范围、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区别对待于成年犯累犯;增加消除少年刑事污点的规定等相关的未成年保护制度。[1]其次,应设立针对未成年犯犯罪类型、身心特点的非监禁刑种和量刑、行刑措施以及危险性分类,适应未成年犯的特殊性以收矫正之效。最后,社区矫正作为开放性的行刑方式,需要相关法律及社会政策的配套建设,所以在加快社区矫正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它与《未成年人保障法》及社会保障政策、就业政策、扶贫减困政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等的衔接。[2]

3 乡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管理制度

(一)改变乡镇社区矫正体制。由于传统司法观念根深蒂固,乡镇依然将监督管理作为社区矫正中的重中之重,偏离了社区矫正的“矫治”之意。社区矫正是为了指导其养成适于社会生活的行为习惯,而不是现行模式中的监管色彩重于教育色彩。应在设定矫正项目时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授之以渔”的矫正方法,调整原来千篇一律的矫正方案,结合未成年犯的年龄、性格特征、家庭环境、教育背景、所犯罪名和情节轻重等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注重心理干预,弥合其因生理、心理、社会系统的紊乱所引发的适应不良,提升适应社会的能力。

(二)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机制。为解决管理真空、衔接不协调等问题,立法应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因为它在矫正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共通之处,便于社区矫正的开展。鉴于目前乡镇实践中人力紧张等问题建议增设社区矫正局,隶属于县司法局,建立其派出机构,设置社区矫正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域内以矫正人员数量合理划分社区矫正区域,而不再拘泥于行政区域的界限。以此整合资源,提高效益,合理分配矫正人员。

(三)建立专业矫正队伍。在乡镇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是编制之外的司法协理员。由于门槛低,这些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待遇低也导致矫正队伍的流动性高。政府可对此给予政策倾斜,增加地方财政对此的投入比重,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建立严格的考核标准,以保证队伍专业水平。各级司法局应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岗前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心理矫正已成为矫正工作的重要一环,积极引进具备专业心理知识的工作人员,以优化矫正队伍的素质。

(四)增加资金来源渠道。经费不足一直是各地矫正工作中的硬伤,制约着各项工作的开展。国家应给予矫正工作财政上的支持,地方财政作为补充给予支持,在立法时明确规定财政预算中社区矫正经费的标准。基于城乡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发展差异,国家、各省市应综合考虑地方差异,给予乡镇、欠发达地区更多支持,以平衡各地发展水平。同时应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融入社会的力量,建立社区矫正专项基金,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拨付。

4 乡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制度环境

(一)社会因素。1.加大宣传力度,夯实社区基础。乡镇虽保有传统社区守望互助的良好氛围,但民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认知度极低,且由于重刑思想根深蒂固和法制意识的淡薄,目前乡镇缺乏社区矫正的广泛民意和社会支持。乡镇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新闻、讲座、网络等多种形式,结合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深入乡镇向社会宣传社区矫正制度,以此消除民众对社区矫正的偏见和误解及固有观念,得到其支持和理解,,干群共同营造人人参与的工作氛围。2、构建社会支持网络。乡镇中村委会与村民联系紧密,是社区矫正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借助村委会工作人员与未成年犯更为熟识的优势,可以有力监督矫正工作,配合矫正人员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年轻的工作队伍,比如“三支一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与未成年犯的年龄差距较小,更加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有利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当地优势产业,联合企业和培训机构,为未成年犯提供广阔的培训平台学会生存技能,以便使其复归社会,改善生存状态。

(二)家庭因素。伴随着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乡镇留守儿童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而近年来的数据也表明这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率较高。良好的家庭氛围可以使他们形成亲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各级负责机构应引入家长支持小组,聘用家庭教育方面的专业人士给家长上课,充分发挥家庭的教育功能。此外,工作者可利用乡镇熟人社区的特点,联系未成年犯的亲属、邻居等关系网,辅以一些奖励措施,给予未成年犯更多柔性关怀。

(三)学校因素。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学校给予尚未完成学业的未成年犯更多平台。学校要密切关注学生的言行,配合矫正机构实施其计划。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应当隐蔽进行,避免矫正对象因罪犯身份的暴露而承受更大的社会压力。学校也应净化校园环境,纯净教师队伍,加强法制教育,为未成年人打造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鉴于现实中仍有学校不愿接收未成年犯,公益组织可建立针对此类未成年犯的特殊学校,将针对性的矫正项目、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移植进教学课堂,帮助求学无路的未成年犯继续走上求学之路。

参考文献

[1]王重群.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宁波市社区矫正实践为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10月

[2]井世洁.断裂与重构: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以上海市J区为例[J].社会科学(沪) 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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