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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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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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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雅宁 | 字数:3120 | 阅读:

摘 要:大学生校外兼职现象遍布,但大学生校外兼职存有诸多问题,如大学生在兼职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性质是什么,大学生在兼职中是否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应该受到怎样的保护,明确这些问题对大学生在兼职中的权益保护,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法律保障;劳动关系

大学生课余时间较多,同时许多大学生出于锻炼自己、增加社会阅历以及赚取生活费等原因,过半以上的大学生都有在校外兼职的经历,但大学生在兼职中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从劳动法角度考察这个问题,明确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性质,弄清对这些问题是否可以适用《劳动法》,以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大学生在校外兼职时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

目前,对于这个问题,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争议,肯定说认为可以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法定的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或健康标准、智力条件、人身自由。显而易见,现在的高校大学生均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否定说则认为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资格,我国原劳动部在199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项规定,有学者认为兼职大学生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笔者认为,大学生在兼职中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大学生在兼职中明显具备这些条件,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2 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性质,实务界和理论界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是劳务关系,应受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调整;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弄清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对正确认定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性质有其重要意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两者受的法律保护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双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同,两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不同,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双方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笔者认为,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可以适用劳动法。首先,劳动法是以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为主的,鉴于大学生在兼职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遍现象,将此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更有利于保护大学生在兼职中的合法权益,可能更为妥当。其次,很多人认为大学生兼职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性质是因为大学生受学业的限制,兼职的时间相对较短且不固定,用人单位对其的管理也会相对较少、较松,因此行政隶属关系也会相对较弱,所以只能以劳务关系进行规制。但笔者认为,这些都不足以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即使不能形成全日制用工关系,但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是没有疑问的。其他一些研究者也表明了这种看法,如2003年,劳动部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兼职的大学生排除在外,即大学生是可以适用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最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界定兼职学生与用人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主体适格、有偿性、从属性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因此,大学生在兼职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3 目前大学生在兼职中主要权益的受损问题

3.1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大学生没有受到最低工资标准保障

大学生大多是在中小企业和私营单位中兼职,这些企业和单位情况复杂,一些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许多大学生的工资不能及时派发,而大学生为了保证能长期兼职,一般不会主动索要工资。甚至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兼职大学生的这种心理压低兼职工资,使得大学生最后拿到的工资远远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种现象是部分用人单位完全不顾兼职者的权益,只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以图赚取最大额的利润。为了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必须得到规制。

3.2 大学生在兼职中不能享受部分劳动者权利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如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大学生在兼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和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部分用人单位以大学生兼职的临时性、不固定性为由,不提供上述保障。但这两项权利可以说是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大学生在兼职中理应享有这些权利。

3.3 大学生在兼职中权益受损后得不到有效救济

由于目前学界和实践中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不明,部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和法律知识的缺失,社会经验不足等诸多原因,导致大学生在兼职中利益受到损害后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因此,明确其法律定性,将其纳入法律保障的范畴,对保护大学生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4 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障

4.1 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

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的定义,避免大学生兼职以及其他情况下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得到清晰的界定。其次,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大学生兼职可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以明确大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避免用人单位恶意对大学生兼职规定试用期,降低工资标准,保护大学生在兼职中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最后,明确大学生兼职可以使用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避免用人单位恶意压低劳动报酬。

4.2 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第一,明确大学生兼职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后可以适用《劳动法》中处理劳动争议相关规定;明确由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大学生兼职纠纷案件,也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解决大学生的兼职纠纷。第二,列明这样的纠纷可以适用关于小额诉讼机制的规定,因为大学生兼职纠纷案情一般简单清晰,涉案金额也较小,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并有效保护大学生的权利,可以适用该规定。第三是加强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损害大学生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处罚。

5 结语

鉴于大学生兼职的普遍现象,但目前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不清,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明确大学生兼职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理清相关法律关系,将其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参考文献:

[1]黄燕岚,殷菌,马芳璐,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认定[D].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11)

[2]张媛,白瑞峰,李欣桐,张春敏,试述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性质[D].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4(9)

[3]尹素清,刘里卿,伍永亮,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D].河北学刊,2013(9)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劳动合同法,[Z],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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